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有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有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有志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
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交訴字第22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判決,且
於同年11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核屬正當。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
、7、8、9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
附表編號3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
之結果,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
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14年2月11日之聲請
狀在卷可稽,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
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從
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受刑人簡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尊親屬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09/17 112/10/25 113/0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367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367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25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25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13/05/15 113/05/15 113/10/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25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25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確定日期 113/06/17 113/06/17 113/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0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0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04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受刑人簡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10/18~112/10/19 113/01/06 113/02/26~113/02/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13/10/09 113/10/09 113/10/09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確定日期 113/11/19 113/11/19 113/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0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0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03號
受刑人簡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07/06 112/07/06 112/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93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93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3/10/22 113/10/22 113/10/22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 確定日期 113/11/26 113/11/26 113/11/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2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2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2號 編號7、8、9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KLDM-114-聲-15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