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許莛卉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陳淑瑜
吳榮桂
黃祐亭
許文綺
何汕祐
陳耀立
李昇峰
張哲瑋
黃少麒(原名黃子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
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PCDM-113-重附民-32-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