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依錚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原判決有適用法律上之違誤,且顯然影
響科刑妥當性,縱使事實、罪名部分未經上訴,仍與一部上訴之
科刑部分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
段規定視為亦已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應及於原判決之全部,自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CHM-114-金上訴-35-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