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債 務 人 王伯軒
代 理 人 林邦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
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4,160元【(7+1)×43×1
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⒉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11年6月24日至11
3年6月23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
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
⒊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如
已報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⒍債務人自陳以宋耀工作室網拍維生,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
個月,每日記載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以每月為單位
,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⒏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1、11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
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蔡珍玲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1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⒓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274-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