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 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662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裸體公仔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6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裸體公仔1個為猥褻物品,爰
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之文字
、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
5條第1項、第3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7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
裸體公仔1個為猥褻物品,業據被告供承屬實,並有苗栗縣
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扣案物照
片2張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MLDM-113-單聲沒-71-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