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軒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參組、水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軒豪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
113年度毒偵字第670號、第1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之玻璃球吸食器3組、水車吸食器1組,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
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
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
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
670號、第1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3組、水車吸食器
1組,為被告所有,且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
第2105號卷第5至9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
府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照片(含
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職務報告在卷足憑,是上開吸食
器均確為被告所有,且均屬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開
規定,聲請人就玻璃球吸食器3組、水車吸食器1組聲請單獨
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YDM-114-單禁沒-11-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