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9號
原 告 王軍凱
被 告 林楊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及支付
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9,8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19,31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CYEV-114-嘉簡-79-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