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吳文琳律師
被 繼承人 林金松(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60,000元,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由被繼
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金松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公示催告、遺產稅申報、處理遺產相關事務等,被繼承
人所遺不動產現出售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
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71號民事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金松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2年
司家催字第117號為公示催告,而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經聲
請變賣已委由仲介出售中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
度家聲字第89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
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等一切
情狀,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
力之付出,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
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
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及出庭次
數、遺產價值等規定,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0,0
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
墊付費用為2,000元乙節,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
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4-司繼-237-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