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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江達隆(即江陳玉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D0000000-0 1 1000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D0000000-0 1 1000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D0000000-0 1 1000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D0000000-0 1 1000

2025-03-06

TPDV-114-除-272-2025030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鄭賜龍(即鄭李秀英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2025-03-05

SLDV-114-除-39-202503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美蓮 代 理 人 郭曉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2025-03-05

TPDV-114-除-177-2025030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莊偉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8ND0057119-9 88ND0057120-5 2,000股

2025-03-05

SLDV-114-除-70-2025030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蔡阿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2025-03-04

TPDV-114-除-157-202503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阮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494 0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334 00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676 00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0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207 00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535

2025-03-04

TPDV-114-除-214-202503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彭元道(即胡之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4 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1865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2 月1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744

2025-03-04

TPDV-114-除-369-20250304-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曹昌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 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 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 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於民國113年6 月13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25804-4 1 578

2025-03-04

MLDV-114-除-8-202503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曾榮菊 訴訟代理人 張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2GX0000000-0 1 142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3GX0000000-0 1 235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4GX0000000-0 1 180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6GX0000000-0 1 109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75 00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 0 1 1000 00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 0 1 183 00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113 00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190 01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128

2025-03-04

TPDV-113-除-2024-202503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陳當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9號

2025-03-04

TPDV-114-除-329-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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