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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嘉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嘉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60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10-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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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臺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臺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臺榆前犯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 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1-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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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誠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哲誠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8-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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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浚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浚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甘浚延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4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1 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7-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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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漢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漢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漢璋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94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上訴字第13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2-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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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晏巧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晏巧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晏巧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6-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子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黃子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89-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秋雪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秋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秋雪前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法院判處罪 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0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 11年度上訴字第7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13-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永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永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永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9、151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0-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士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士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士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3號、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3-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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