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嘉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嘉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60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CHM-114-聲保-210-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