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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永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永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永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09、151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