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董惠平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31-240 筆)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陳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月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18,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5

TCEV-114-中補-191-20250115-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蔡丞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亞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3

TCEV-114-中補-137-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價金(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楊金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消)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3

TCEV-114-中補-143-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薇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3

TCEV-114-中補-169-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魏子鈜(原名魏宇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2,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31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281元(計算式:102,971 +310=103,2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2,971元) 1 利息 7萬7,319元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21日 (9/365) 12.2% 232.59元 2 利息 2萬897元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21日 (9/365) 15% 77.29元 小計 309.88元 合計 10萬3,281元

2025-01-13

TCEV-114-中補-157-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敬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3

TCEV-114-中補-124-20250113-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張育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 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刑事 訴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應 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概稱被告應給付200萬元,並未具體敘明請 求給付200萬元之各項損害項目及金額,屬原因事實不備。 應補正上開金額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計算式及相關證據 影本。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若請求醫療費用(含急診、手術、住院、回診、復健)、 醫療用品、交通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車輛受損 費用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 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購買單 據、支出交通費單據、計程車費計算標準、醫囑需專人照顧 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 有工作收入、請假單、支出看護費單據、看護費計算標準、 行車執照影本、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應將零件 、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統一發票等 證物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 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㈡原告若請求購買藥品部分,若有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 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單據影本, 請予提出。 ㈢原告若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請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 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 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 資料。 ㈤原告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 ㈥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 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 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 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 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四、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參考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0 醫療費用及醫療用品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0 交通費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支出計程車費用單據) 0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需專人看護期間) 0 不能工作薪資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0 減少勞動力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鑑定報告) 0 車輛維修費用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0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 參考附表二: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 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新臺幣/元) 頁次 起訖點 車資(新臺幣/元) 頁次 0 0 0 0 0

2025-01-13

TCEV-114-中補-173-20250113-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陳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仁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未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是原 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 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0

TCEV-113-中簡-4179-20250110-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建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0

TCEV-114-中補-69-20250110-1

中消簡
臺中簡易庭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茂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洋明旅行社 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2025-01-10

TCEV-113-中消簡-14-20250110-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