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謝岳甫
訴訟代理人 黃啟益
被 告 蔡志明(兼蔡志清承受訴訟人)
蔡裕全(兼蔡志清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證據,再開辯論,定於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
上午9時50分至10時10分於本院第35法庭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3
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3時前具狀陳報本院113年9月26日函詢事
項,繕本逕送對造,被告如有答辯,應於同年12月9日星期一下
午3時前具狀提出,繕本逕送對造,電子檔均傳送本院平台或書
記官公務電子郵件信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TCDV-113-家繼簡-13-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