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黃冠豪(原名:黃和明)
代 理 人 陳雅貞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冠豪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5號(下
稱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1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
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
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工作及各類收入狀況如附
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57-59頁)、112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51-55頁)、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5頁)、債權人清冊(調卷
第17-2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9-34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5-53
頁)、戶籍謄本(調卷第2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調卷第77-7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
更卷第173-18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5頁)、
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更卷第65頁)、健保投保資料(調卷第79頁)、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更卷第229-235頁)、存簿暨
交易明細(更卷第267-305、353-365頁)、統一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函(更卷第69-73、237頁)、服務證明書(調卷
第83頁)、薪資明細表(調卷第61-75、85-89頁、更卷第
115-163、373-377、385頁)、中信銀受統一超商員工福
儲查詢(更卷第265頁)、元大人壽函(更卷第75-77頁)
、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79-85頁)、國泰人壽函(更
卷第239-244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249-257頁)等附
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統一精工
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38,412元(計
算式:336,707÷10+56,895÷12=38,412,本裁定計算式均
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299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7,500元
,調卷第14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調卷第95-99頁、
更卷第165-16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
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
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8,299
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父親黃嘉成、母親蔡佩桂,每月各支出扶
養費6,000元、10,0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父親黃嘉成(53年生)與母親蔡佩桂(55年生)僅
育有聲請人1名子女乙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27頁)、
家族系統表(更卷第195頁)可佐。
⒉又父親黃嘉成罹多發性硬化症、肝硬化、肝上皮細胞癌,
屬輕度身心障礙者,無業,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各
為76元、68元、63元,名下有卜蜂股票18股、富邦人壽保
單解約金43,439元,前於107年2月2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8
78,473元,112年4月至12月每月領取弱勢加發生活補助25
0元,112年4月2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原每
月領取身障補助3,772元,113年1月起調為每月4,049元。
⒊其次,母親蔡佩桂於109年間曾罹升結腸惡性腫瘤第3期,
固於112年取得長照照服員證照,惟仍無業,110年度及11
2年度無申報所得,111年度申報所得為3,000元,名下無
財產,前於107年3月8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1,234,420元,
111年領取社團法人高雄市明燈慈善會補助款3,000元,未
領取補助。
⒋上開各情,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
03-113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更卷第57-63頁)、父母親簽立之收入切結書(更卷第369
-371頁)、身障證明(調卷第101頁、更卷第171頁)、高
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319-321、343頁)、個人
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83-189頁)、社會補助查
詢表(更卷第39-43、4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
5、49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0日陳
報狀(更卷第337、33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更卷第91-94、97-99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10
1-111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95-96
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第307-317、383頁)、社團
法人高雄市明燈慈善會函(更卷第67頁)、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更卷第65頁)附卷可考,以黃嘉成、蔡佩桂財產
、收入、健康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扶養
之必要。
⒌再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黃
嘉成、蔡佩桂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擔,無需額
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
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
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並扣除黃嘉
成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後,再由聲請人負擔(試算:黃嘉
成部分為14,559-4,049=10,510;蔡佩桂部分為14,559元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父母親扶養費共16,000元(計算
式:6,000+10,000=16,000),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8,412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8,299元、父母扶養費16,000元後,剩餘4,113元。聲請人目
前負債總額為1,888,607元(調卷第139-160、163-167頁)
,扣除元大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共13
,078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38年【計算式:
(1,888,607-13,078)÷4,113÷12≒38】始能清償完畢,參酌
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
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473,348元 111年度 551,010元 112年度 512,462元 2 保單解約金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5元 ①112年9月23、28日各領取保險給付32,625元、17,150元。 ②113年2月6日、6月19日各領取保險給付49,100元、50,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479元 112年12月20日、113年 6月14日各領取保險給 付5,000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54元 ①112年9月22日領取保險給付50,000元。 ②113年2月1日、6月24日各領取保險給付49,050元、50,000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解約金 ①112年10月2日領取保險給付30,000元。 ②113年2月2日、6月14日各領取保險給付30,000元。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4月至12月 353,088元 112年 490,476元 113年1月至10月 393,602元(含目標獎金、勞績獎金共56,895元) 2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提撥福儲信託 迄至113年7月31日 59,780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KSDV-113-消債更-238-2025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