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煜弘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煜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蕭煜弘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該判決於113年12月26日由被告之受僱人代為收受判
決後,於1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
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
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SCDM-113-金訴-659-2025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