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黃子芸
債 務 人 盛威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元豪
債 務 人 莊于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玖萬壹仟肆
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1,475,000元 113年10月16日 2.925% 自113年11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2 3,525,000元 113年11月24日 2.925% 自113年12月2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3 3,825,000元 113年10月16日 3.125% 自113年11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4 1,175,000元 113年11月24日 3.125% 自113年12月2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5 3,033,166元 113年12月13日 2.22% 自114年1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006 758,288元 113年12月13日 2.22% 自114年1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34-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