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詠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詠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陳詠翔因傷害等案件,先後判刑確定
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65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12年6月5日入
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
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96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PHM-113-聲保-1156-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