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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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詠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詠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陳詠翔因傷害等案件,先後判刑確定 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65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12年6月5日入 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 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96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15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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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茂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茂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鍾茂松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 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 字第10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 1年度台抗字第69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9年6月 30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 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99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07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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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煌泰(原名張哲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煌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張煌泰(原名張哲賢)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先後由本院以96 年度矚上訴字第1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88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7年9月5日入監執行,期間 保外就醫後返回原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矯正簡表、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45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070-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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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世光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執聲付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內容略以:受刑人蔡世光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法院 判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11年1 0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2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13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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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慧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慧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李慧蓉因詐欺案件,先後判刑確定及 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先後由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 刑人於112年9月27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5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130-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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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昭明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 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內容略以:受刑人葉昭明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5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06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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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陳冠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170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由最高法院11 1年度台上字第31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11年9 月22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0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09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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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秋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秋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劉秋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 下同)新臺幣3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受 刑人於101年8月31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 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06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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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吉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曾吉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受刑人 於108年9月10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 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10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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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友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呂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本院以11 0年度上訴字第27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11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02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PHM-113-聲保-111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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