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一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一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一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矚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年4月,復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最高
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經本
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
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4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PHM-113-聲保-1243-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