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雷淑雯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31-24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一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一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一峯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矚訴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年4月,復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89號、最高 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經本 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於民國111年7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 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4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3-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萬福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0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萬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民國92年4月22日送監執行,113年 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4431號函及所附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君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再經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民國111年3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8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霆霖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霆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霆霖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 定,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刻昇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刻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有期徒刑3年8月、5年6月確定。民國105年8月29日送監執 行,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752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5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德四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德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民國103年1月10日送監執行,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0061號函及所附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 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3-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森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森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森得因犯強盜等案件,先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 月,復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91號駁回抗告確定;另經本 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8年度 聲字第18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啓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啓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啓信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聲字第4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 國109年3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志祥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志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38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9-202412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