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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力元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力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力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6月確定;另因幫助洗錢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297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8-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勝騏(原名劉佳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勝騏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7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108年8月25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4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祥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祥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祥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2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03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9-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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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金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上更一緝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 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8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6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穎(原名李添賜、李彥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 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蘭妹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蘭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蘭妹因犯家庭暴力之殺害尊親屬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6年,復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955號、最高法 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 年7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 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 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啓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啓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啓信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聲字第4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 國109年3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泳滄(原名黃智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泳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泳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4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嗣經最高法 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11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7 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翊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翊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翊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86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110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及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1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淑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淑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淑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6年6月,再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701號、 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9年6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3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3-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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