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力元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力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力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6月確定;另因幫助洗錢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297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PHM-113-聲保-1198-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