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241-250 筆)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邱昭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47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622元 邱昭陽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NDV-114-司促-1647-202502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蔡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智翔〈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4,560元消 費款、新臺幣1,36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900元費用(含逾期 費),總計新臺幣76,826元整未為清償〈證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5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560元 蔡智翔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PCDV-114-司促-2534-2025020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楊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0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清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4,176元消 費款、新臺幣904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25,080元整未為 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 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176元 楊清雲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MLDV-114-司促-518-202502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鄭民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鄭民昇持用聲請人核發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 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 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 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 截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46,712元消費款 、新臺幣5,06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830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152,60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 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712元 鄭民昇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CHDV-114-司促-992-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賴佳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賴佳淋〈身分證字號:Z00 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 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 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14,738元消費款、新臺幣168元循環利息,總 計新臺幣14,906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738元 賴佳淋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51-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董宇舒即董思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董宇舒即董思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 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 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32,9 82元消費款、新臺幣1,10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費用( 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34,585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 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4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82元 董宇舒即董思吟 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49-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徐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0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益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債權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 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尚結欠26,880元消費款、1,1 19元循環利息、1,024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29,023元整 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880元 徐益明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53-20250203-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振榮 江淑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30,390元, 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90-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張祐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4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58元 張祐甄 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2-03

TNDV-114-司促-1648-20250203-1

台上
最高法院

一、台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507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進 一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佳 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秋 華律師 葉 立 琦律師 黃 子 豪律師 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文 均 訴訟代理人 盧 柏 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上 訴 人 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 傳 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進一為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又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於其職務範圍內,在訴訟上 亦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聲明人即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繫屬中已有變更,有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總經理郭進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2024-10-17

TPSV-111-台上-507-20241017-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