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士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562、40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3年9
月6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本院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借被告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1月27日起入法務部○○○○○○○
○○○○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考,是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前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PCDM-113-訴-776-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