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鄭楀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愍穎
洪麗吟
原 告 洪宇梅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羅筱茜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
被 告 CHEN SHUN MEI(中文姓名:陳順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KLDM-114-交附民-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