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筆錄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林憲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本院111年度上
訴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憲懋得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號案
件如附件所示之證物影本壹份。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憲懋(下稱聲請人)因欲聲
請再審之用,預納費用請求付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號案
件如附件所示筆錄等語。
聲請人現在監執行,非「審判中」之被告,其以「聲請再審」
之訴訟目的需要而請求付與上揭案件相關卷證影本,經核其聲
請交付附件所示卷證影本,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
之情形,應予准許(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
條規定參照)。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附件:
編號 准許付與卷證影本範圍 卷證所在 1 林憲懋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 警卷(註1)第1頁至第20頁。 2 ○○○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3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22頁至44頁 3 ○○○109年7月2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45頁至50頁 4 ○○○109年7月13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51頁至63頁 5 ○○○109年7月16日警詢筆錄 警卷第64頁至68頁 6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110年3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原審卷(註2)第169至185頁 7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110年11月5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第285至353頁 8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110年12月6日審判筆錄 原審卷第437至500頁
註:
⒈警卷:花蓮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字第OOOOOOOOOO號卷。
⒉原審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卷。
HLHM-113-聲-144-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