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83號
被 告 袁宇奎
具 保 人 藍莉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372、16809、33072、37202、4207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藍莉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袁宇奎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0萬元,由具保人藍莉晴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稽(附於偵16809
卷一第213、214頁間,姓名部分誤載為「蘭莉晴」,地址「
齋明街8之8號」部分則誤載為「齊明街88號」)。而上開案
件經本院分別訂於112年10月23日、112年11月20日、113年6
月19日進行準備程序,及於113年7月31日進行審理程序,並
依被告住、居所地址傳喚,經合法送達傳票後,均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遵期
督促被告到庭進行審理程序,此有本院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
送達證書8份、上開庭期報到單4份、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份、拘提報告3份附卷可稽。而
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PCDM-112-金訴-883-20241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