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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楊承智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 ,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113年度 聲字第4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承智(下稱受刑人)前   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後,經原 法院分別以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裁定(下稱A裁定)減刑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以100年度聲更字第1號裁定(下稱B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受刑人就上開2裁定提起抗 告、再抗告,均經駁回確定,有實質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 或其他適法程序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又A、B二裁定 均已於刑法第50條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A裁定之刑已執行 完畢,B裁定仍在執行中,聲明異議意旨認應依現行刑法第5 0條規定,就A、B二裁定各罪所處之刑,重新定其應執行之 刑,顯有誤會。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依A、B二裁定 據以執行,難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且該二裁定復 無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 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同署檢察官以受刑 人聲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予以否 准,自無違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  ㈠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以以「裁判確定(前)」作為數罪併 罰範圍之時間基準,乃因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論理上始 可能經同一程序審理裁判確定,而具有同時審判之可能性, 縱現實上係分別於不同程序審理裁判,然於裁定定其應執行 刑時,仍得整體評價數罪之人格形成一貫性;至若裁判確定 「後」所犯之罪,因與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之間不具同 時審判之可能性,論理上無從整體評價裁判確定前後數罪之 人格形成一貫性,自無從併合處罰。從而「裁判確定」乃區 分數罪可否併罰之時間基準,換言之,確定裁判之出現,對 於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即生數罪併罰之遮斷效力。又數罪 若分別於不同程序審理裁判,自會出現時間前後不同之確定 裁判,然考量前述以「裁判確定(前)」作為數罪併罰時間基 準之立法本旨,所謂「裁判確定」,當指併合處罰之數罪中 最早確定者,其確定日期即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下稱定 刑基準日),以之劃分得以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範圍;易言之 ,若非屬前述定刑基準日前所犯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規定,即不得與其他在定刑基準日前所犯之罪併合處罰 ,僅能合併執行,至若該定刑基準日後所犯之罪,若有其他 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之數罪時,固可另定應執行刑,然數組定 應執行刑之罪仍應合併執行,方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 範意旨。司法院釋字第98號解釋謂「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 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釋字第202號解釋謂「裁判確定 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 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20年(現行 法為30年)之限制」,即同斯旨。從而,「定刑基準日與定 刑範圍之正確性」乃定刑時首應注意之事項,尚不能任意擇 取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致有害於定刑之公平或受刑人之 權益。  ㈡承上,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或更定應執行刑,均應本於 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由聲請人(即檢察官)從可 能併合處罰之數罪中,選定其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定刑基準 日(即以絕對最早裁判確定日為定刑基準日),並以是否為 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劃定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範圍,無法 列入前開併罰範圍之數罪,若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則應以 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以此劃定 得併合處罰之數罪範圍,以此類推,確定各個定應執行刑之 數罪範圍。數個定應執行刑或無法定執行刑之餘罪,則應合 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 限制。又前開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一經特定、並據以作成 定刑之裁判確定後,除:  ⒈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⒉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 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  ⒊原本定刑基準日或定刑範圍之特定有誤(例如未以絕對最早 裁判確定日為定刑基準日、誤認最早確定裁判之確定日期、 誤認數罪之犯罪日期等),且基準日或範圍之錯誤,客觀上 造成受刑人受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益,而有維護受刑人合 法權益與定刑公平性必要之情形外,即不再浮動,以維護定 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之正確性與確定性。換言之,曾經定刑 確定之數罪,倘定刑基準日與定刑範圍均正確無誤,自不得 於事後任憑己意,將已定執行刑之數罪,任意拆解而為其他 定刑組合。檢察官聲請就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全部或一 部再與其他數罪合併定刑時,應受上述原則之限制;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全部或一 部再與其他數罪合併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因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受 理聲明異議之法院,自亦應循上開原則加以審查(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故定應執行刑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日, 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犯罪行為在基準 日之後者,則不與焉。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定 應執行刑確定,在不變動最早判決確定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 (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提下,有拆組重組出對受 刑人較有利併罰刑之可能,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 制而准許重新拆組更定其應執行刑,非謂受刑人可任意選擇 部分罪刑,而以該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定應執行 刑基準日,隨意拆組更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 字第855號裁定參照)。   ㈣查:  ⒈受刑人所犯A、B裁定數罪,犯罪時間、確定時間各如A、B裁 定附表所載。  ⒉從A、B裁定附表所示可知,該數罪絕對最早確定日為民國95 年10月27日(即A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A裁定附表編號2之 罪犯罪時間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前;B裁定附表各罪均 在A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後。  ⒊從上開說明可知,A裁定附表各罪與B裁定附表各罪不得合併 定執行刑,而係應數罪累罰合併執行。  ⒋受刑人主張A裁定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其有權選擇與B裁定附表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係以相對最 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即B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重新拆組更定 其刑,與定應執行刑規定不合,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拆解 重組,向法院聲請重新更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尚無違法 或不當。  ㈤綜上,原裁定駁回受刑人聲明異議,就結論而言,於法無違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2025-02-04

HLHM-113-抗-106-2025020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志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范志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志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 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 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 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 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 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 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 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此外,就已執行完畢部分,固 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 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30日,而如 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 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  ㈡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9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但檢察官就附表所 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 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㈢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 見表示等語。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次數、情節、所 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被告所犯之罪已有部分經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 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 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5日 拘役5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1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84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1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581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154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153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4日 113年1月18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30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7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6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08號(已執畢)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8月18日 112年12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30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00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59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656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081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3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6月21日 113年7月17日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9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6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6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34號 備  註 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2025-02-04

TPDM-113-聲-3018-202502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坤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坤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坤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都是在最早確定判決日前所犯,而受刑人亦同意就如 附表所示之刑合併定刑,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本 院審核法院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各該判決 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合法,應予准許。 三、另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刑為有 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照定刑 的內部界限,本院所定的執行刑即不得較已定應執行刑與其 他裁判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為重。 四、從各該判決書來看,受刑人所犯各罪除了附表編號1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外,其他都是洗錢罪,而且各罪的犯 罪時間都集中在民國111年5月3日至5月5日,可以看出是基 於相近的犯罪決意所為的一連串犯罪行為,各罪之間的非難 重複性較高,可以給予較多的刑期折減,本院以這些因素衡 量受刑人整體行為的需罰性,以及刑罰隨著刑期拉長產生的 痛苦遞增、效益遞減的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2-04

PCDM-114-聲-146-20250204-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宜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10月25日宜檢智 律113執聲他544字第113902275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宜隆(下稱受刑 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在案, 如將其中附表(一)編號2所處之罪為基準日,與本院109年 度易字第548號、110年度訴字第171號所處2罪符合刑法第50 條第1項之併罰要件,此屬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 併罰之其他犯罪之情形,自可將上開裁定所示之罪全部重新 拆解並重新定應執行刑,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原指揮執行另 更為適法之處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 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 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 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 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 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本件受刑人係就其所犯如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下稱A案)、109年易字 第548號刑事判決(下稱B案)、110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判 決(下稱C案),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及判決之各罪,具狀請 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重新拆分、組合並向法院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5日以宜檢智 律113執聲他544字第1139022757號函否准其請求。就形式上 而言,該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其函之意旨已經 明確表示拒絕受理受刑人關於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以此向本院(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 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之程序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 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 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 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 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 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 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 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 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 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 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 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 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再刑法第50條就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設併合處罰之規定,並於第51條明定併 罰之數罪所分別宣告之刑,須定應執行刑及其標準,其中分 別宣告之主刑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時,係以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其外部界限,顯係採限 制加重主義,此乃恤刑之刑事政策下,蘊含啟勵受刑人兼顧 其利益之量刑原則。是因受刑人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 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 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 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 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 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 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 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 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 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 外情形,即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 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 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 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 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 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 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 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 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 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A案 刑事裁定就附表壹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表貳部分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B案刑事 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C案刑 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各該判決書及 法院前案紀錄表無誤。參照前揭最高法院110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因A案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已確定,而生實質之 確定力,倘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原則上即不得再就 上開A案中附表壹其中一部與A案附表貳、B案、C案,拆開重 組而另定其應執行刑。而本件受刑人請求將上開已經定執行 刑之數罪拆解、抽出,與B案、C案重新組合後再另定應執行 刑,係將上開經裁定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依前開說明已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非法之所許。是檢 察官據此否准受刑人所請,不另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即無不合。  ㈡而A案所定應執行刑與C案、D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18年,除未 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且A案附表壹、附表貳 所定執行刑均已調降相當刑度,受刑人已享有相當刑期折扣 之優惠,是A案附表壹、貳所各酌定之應執行刑,已將各罪 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在內部界限之範圍內,進行充分而不 過度之評價,而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且無對 受刑人更不利之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情事,難認有何責罰不 相當之例外情形。 ㈢又查,若依受刑人主張將A案附表壹編號1所示之罪獨立拆解 出,而以A案附表壹編號3所示之罪為基準日(A案附表壹編 號3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較受刑人所指A案附表壹編號2 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先),與A案除附表壹編號1外其餘之罪及 B案、C案合併定刑,其定刑範圍為1年6月以上、30年以下( 總刑期上限部分已逾越刑法所定應執行刑之上限30年,故為 30年),接續於A案附表壹編號1之宣告刑6月後執行,兩者 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30年6月,較之原來依法接續執行之有 期徒刑18年,並非必然更有利於受刑人,難認有何客觀上有 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 刑的必要。受刑人徒憑己意,就已確定之定刑裁定,請求檢 察官依其所請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尚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亦非接續 執行後之刑度已逾有期徒刑30年以上,且無因客觀上有責罰 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 必要情形,自應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不容聲明異議人事後 依其主觀意願,樂觀預測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對其有利, 將所犯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更何況多個 「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 ,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 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 是否顯不相當無涉,自不宜動輒以接續執行之刑期較長,即 主張係責罰顯不相當。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 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 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 ,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 公平正義之旨相違。是故檢察官認不准受刑人就A、B、C案 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而以113年10月25日宜檢智律113 執聲他544字第1139022757號函為指行之指揮,於法有據, 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ILDM-113-聲-721-20250203-1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王騰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審酌抗告人即受刑人王騰穎(下稱抗告人 )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 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量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等,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深表悔意,入監 服刑後表現正常,因母親年邁,期能爭取假釋早日返鄉,原 裁定定刑1年2月似有過苛,且未詳敘理由;又為顧及抗告人 之累進處遇,倘本院重新更裁為9月,則抗告人累進處遇分 數可降為1至3年之分數,影響不可謂不鉅,請求給予抗告人 更有利之裁定,俾早日服刑完畢返家照顧母親等語。 三、法律依據及相關見解: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   ㈡次按「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 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 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6款 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 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執行刑之酌定,宜綜合考量 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審酌各罪間之關係, 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 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 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 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 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刑法第 57條所列事項,除前述用以判斷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 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行為人之人格 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外,不宜於定執行刑時重複評價。」刑 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25、26點分 別定有明文。申言之,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 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 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   ,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 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 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 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 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 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 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 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 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 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法院就應併合 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若未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時,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 法行使,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 節、犯後態度,或其生活狀況等,除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 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 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 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並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之事 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2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該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檢察官以原法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 刑,並無違誤。  ㈡再者,原法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於裁定前 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囑託法務部○○○○○○○送達函文 ,由抗告人親自簽收,惟迄至裁定前抗告人均未表示意見, 有臺東地院113年10月23日東院節刑和113聲416字第1   130017421號函、原法院刑事庭囑託送達文件表、抗告人親 簽之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參(原審卷第75至79頁),原法 院就此部分亦無任何程序上之瑕疵。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 ,除前述用以判斷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外,不宜於定執行刑時重複評價,刑事案件量刑及定 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6點定有明文。抗告意旨指稱各節,要屬 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且尚難以該因子判斷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行 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依上開規定,於定執行刑 時,應尚難加以審酌評價。是抗告人以此為由,請求從輕定 執行刑,應難認為有理由。  ㈢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刑仍須予以尊 重,倘另定執行刑時,依其裁量權行使結果,認以定較原定 執行刑為低之刑為適當者,即應就原定執行刑有如何失當、 甚至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詳載其理由, 俾免流於恣意擅斷,而致有量刑裁量權濫用之虞,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1783號裁定參照。查:  ⒈附表編號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附表編號2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共2罪,分別經臺東地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22號、同年 度東簡字第1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且 上開2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亦難認有如何失當、違法而不 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原審所為定執行刑,自應加 以尊重。  ⒉前開臺東地院2判決及附表編號3之竊盜罪,外部界限為有期 徒刑1年5月(8月+6月+3月),原裁定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相當程度減刑 ,且原裁定已敘明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罪質、時間間隔、法 敵對意識、侵害法益、比例、罪刑相當原則等加以定刑,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詳細敘明理由云云,應認尚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2025-02-03

HLHM-114-抗-6-20250203-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慧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慧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 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 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 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 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 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依上開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件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定刑意見 調查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先予 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卷可參,茲因受刑人請求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合併定 刑,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編號1、2均為詐 欺等案件,且附表編號1之案件(共計5罪),前經臺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 應受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拘束,暨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 罪態樣及手段,使用不同人頭帳戶,各編號犯行之時間間隔 (編號1所示各犯行的犯罪日期僅相隔1日,編號2與編號1所 示日期相隔逾5個月)、侵害之法益程度等情節;考量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依罪責 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MLDM-114-聲-37-20250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政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政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依 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 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 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 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 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 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 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 罪,其宣告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宣告刑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卷附聲請狀1紙附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無違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12年1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22所示之罪,其 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㈢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15至16所示之罪,亦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 表編號17至2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 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如附表編號25至27所示之罪,曾由士林地院以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29至3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6至41所示之罪,曾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2至47所示 之罪,曾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9至50所示之罪,曾經 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3月確定;然本件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 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㈣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01年4月,併科罰 金部分則為21,000元,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 雙親已70多歲,希望從輕裁量等語。  ㈤本院審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 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 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罪名為多為詐欺、洗錢及販賣或持 有毒品,且所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均在111年5、6月間,時間 相近,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 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 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 判斷,暨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其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原 得易服勞役之刑部分,因與不得易服勞役之罪合併處罰之結 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2日 111年6月12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4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9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3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號15至16所示案件,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9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5至16所示案件,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備  註 編號25至27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7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6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詐欺 幫助洗錢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5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91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然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3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75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75號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3 44 4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備  註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6 47 48 罪 名 詐欺 詐欺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10月1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51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5號 備  註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9 50 5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4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備  註 編號49至50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52 53 5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55 56 5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58 59 6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1 62 6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4 65 6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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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7 68 6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0 71 7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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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3 74 7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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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6 77 7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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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9 80 8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2 83 8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5 86 8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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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8 89 9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1 92 9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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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4 95 9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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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7 98 9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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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0 101 10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3 104 10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6 107 10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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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9 110 1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2 113 11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5 116 11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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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8 119 12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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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21 12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96號、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388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6月20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99號

2025-02-03

TPDM-114-聲-198-2025020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月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月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定執行刑之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 為詐欺案件,考量上述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 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 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附帶說明部分:本院於裁定前,已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受刑人親簽之調查表在卷可憑。至於 受刑人若認尚有其他案件,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合於定刑條 件,且有聲請合併定刑之利益,自可再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 請合併定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TYDM-114-聲-180-202502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柔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柔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柔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灰底部分是本院補充的記載),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都是在最早確定判決日前所犯,則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合併定刑,本院審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等相關資 料後,認聲請合法,應予准許。 三、另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刑為有 期徒刑7月,依照定刑的內部界限,本院所定的執行刑即不 得較已定應執行刑與其他裁判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9月為重 。 四、從各該判決書來看,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都是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編號2則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而不論是第一級 或第二級毒品罪,本來都有高度成癮性,一旦成癮就容易多 次施用,因此多次施用毒品罪之間的非難重複性較高,可以 給予較高的刑期折幅,本院以這些因素衡量受刑人整體行為 的需罰性,以及刑罰隨著刑期拉長產生的痛苦遞增、效益遞 減的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3

PCDM-113-聲-4965-2025020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順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順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源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都是在最早確定判決日前所犯, 而受刑人亦同意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合併定刑,則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合併定刑,本院審核法院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定刑聲 請切結書、各該判決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合法,應予准 許。 三、另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定刑為有 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1萬元,依照定刑的 內部界限,本院所定的執行刑即不得較已定應執行刑與其他 裁判刑期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25萬元為重。 四、從各該判決書來看,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犯罪態樣、手段類似 ,但犯罪時間上有所差距,非難重複性普通,而編號3所示 之罪是幫助洗錢罪,與前兩罪的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均不相 同,彼此之間的非難重複性較低,本院以這些因素衡量受刑 人整體行為的需罰性,以及刑罰隨著刑期拉長產生的痛苦遞 增、效益遞減的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2-03

PCDM-114-聲-46-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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