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瑩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瑩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瑩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MLDM-113-聲保-45-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