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黃郁婷 (詳卷)
被 告 鄒漢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漢忠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5日以113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判決免訴在案,又原告未
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
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
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PCDM-113-簡上附民-66-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