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16號
上 訴 人 葉佐弘
陳濱水
被上訴人 集義祠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利益因查無交易價額或上訴人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
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2-訴-2116-2024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