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賴游阿不等與賴信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賴振昌
賴志明
賴志賢
賴燕珠
賴志能
原上訴人賴游阿不等與被上訴人賴信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振昌、賴志明、賴志賢、賴燕珠、賴志能為上訴人賴
游阿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原上訴人賴游阿不上訴本院後,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死亡,
賴振昌、賴志明、賴志賢、賴燕珠、賴志能為其繼承人,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可稽,應由其5人承受訴訟,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TPSV-112-台上-264-20241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