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銘
選任辯護人 蔡翔安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
示之證據(除檢證9-2、被證1-2、1-3外),均有證據能力
及調查必要性,均准於審判中提出調查。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檢證9-2、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
二被證1-2、1-3所示證據,均為保留證據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待審判期日再為調查必要性之裁定。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
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
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
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
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
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
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
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
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
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
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
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
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
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
、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
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
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
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
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法院
之認定」欄所載,並分別裁定如主文一、二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一:檢方聲請調查之證據、範圍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 (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1.王志銘駕車撞及潘龔閃所騎機車之經過情形 1-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全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書三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各該證據足以證明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有調查必要性。 1-2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全部(2頁)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路口監視器畫面XVR_ch4_main_ 00000000000000 _00000000000000 畫面時間18時11分50秒至18時12分30秒。 (當庭播放)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同上 同上 1-4 行車紀錄器畫面 (FILE000000-000000F,前10秒)。 (同上)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三) 同上 同上 1-5 路口監視器畫面 (IMG_0790.MOV,全27秒)。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事故現場照片 編號13-20(車損部分) (提示)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三) 同上 同上 2.潘新發、潘龔閃死亡之事實 2-1 長庚醫院111.7.25潘新發診斷證明書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因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死亡結果,有調查必要性。 2-2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相字第51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長庚醫院111.7.25潘龔閃診斷證明書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相字第52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被告王志銘駕車前曾施用毒品 3-1 被告111.7.24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問題二四五 (節本,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113.7.22協商會議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於交通事故發生前,被告有施用毒品之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3-2 被告111.7.25太保分駐所調查筆錄 第3頁第7-12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被告111.7.25訊問筆錄 筆錄第2頁第5-10行(權利告知完起算);第3頁第13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被告111.10.19訊問筆錄 第1頁第7-10行;第2頁第1-5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被告112.8.24訊問筆錄 第1頁第9-10行;第2頁第14-18行、第23-25行。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業檢驗報告(R00-0000-000)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前施用毒品之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3-7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勘察採證同意書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被告於事故時精神狀態 4-1 員警陳樺之密錄器影像 檔名: 2022_0724_184341_287、2022_0724_184341_288、2022_0724_184341_289 (範圍:全,共9分鐘) (當庭播放)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三)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於釐清被告事發當時之精神狀態,且辯方先前亦有聲請調查,應有調查必要性。 5.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駕駛行為的影響 5-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13年9月13日醫字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鑑定案件回覆書 範圍: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五) 同上 113.9.23協商會議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於判斷本案爭點一、二,有調查必要性。 5-2 傳喚鑑定人翁德怡 到庭交互詰問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五) 同意調查 113.9.23協商會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經由鑑定人說明,可釐清爭點一、二,有調查必要性。 6.被告曾施用毒品,對毒品對自身精神所生影響有親身體驗 6-1 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3頁) 下列案號: 雲檢93毒偵 1391 嘉檢97毒偵 290 雲檢104 毒偵672 雲檢109 毒偵383 雲檢109 毒偵564 雲檢110 毒偵334,884 雲檢111 毒偵1084 (節本,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三)、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惟與本案構成要件無關,且本案已有函請台大醫院進行鑑定,應無調查必要。 準備程序書三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如被告有數次施用毒品經驗,則對於施用毒品後之反應,可能有所了解,對於被告施用毒品後駕車所造成可能安全上之疑慮乙節,有調查必要性。 6-2 矯正簡表 觀察勒戒部分 1.93.9.30-93.11.4 2.111.2.18-111.4.22 (同上) 同上 同意有證據能力,惟與本案構成要件無關,且本案已有函請台大醫院進行鑑定,應無調查必要。 同上 7.被告事故前無接受戒癮治療,醫師開立藥物不會於尿液中驗出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成分 7-1 健保個人就醫資料查詢 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該證據得排除被告尿檢中毒品,與服用其他藥物有關。 7-2 廖寶全診所113年1月29日廖寶全診所管字第1130105號函 回函說明三部分 (同上)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113.7.22協商會議 同上 同上 8.被告並無汽車駕駛執照 8-1 被告111.7.24.談話紀錄表 問題七部分 (節本,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113.7.22協商會議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於警詢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得釐清被告有無駕駛執照之情形,有調查必要性。 8-2 公路電子閘門查詢結果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 同上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釐清被告有無駕駛執照之情形,應有調查必要性。 科刑資料之調查 1.被告犯罪所生損害 9-1 詢問告訴人潘文正 詢問告訴人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五) 同意調查 113.9.23協商會議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害人家屬意見,攸關被告量刑事項甚鉅,有調查必要性。 9-2 告訴人潘文正112.9.20警詢筆錄 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若告訴人到場陳述,捨棄聲請。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二)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準備程序書三狀 有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部分予以保留。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係為釐清被害人平日家庭情形,及其家屬失去至親之身心狀況,自應有調查必要性。然檢察官另聲請傳喚告訴人到庭作證陳述,如其到庭陳述,則檢證9-2即屬重複調查,而無調查必要。如其並未到庭陳述,則有調查必要性。 2.被告本案構成累犯 10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被告5年內在監紀錄: 1.110.8.11-111.5.4 2.104.6.15-107.10.12 (節本,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三) 、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113.9.23協商會議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釐清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有調查必要性。 3.被告犯後仍高價購入大量毒品施用 12 嘉義地檢112偵8047起訴書、嘉院113訴13刑事判決 當事人年籍資料 犯罪事實 (同上)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三) 同意有證據能力,惟認為與本案無關,他案之犯行會另外有他案進行裁處,應無於本案調查之必要性,且若予調查,亦有與他案就同一行為重複評價之嫌。 準備程序書三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該證據為被告之品格證據,依量刑三階段理論,並非得以加重被告量刑之因子。又屬於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項,應有調查必要性。 辯方認為將造成重複評價,尚屬誤會。 4.被告素行 13 被告歷年來交通違規紀錄 編號1,2,3,7部分 (同上)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五) 同意有證據能力。認為是歷年紀錄,與本件沒有關係,沒有調查必要。 113.9.23協商會議
附表二:辯方聲請調查之證據、範圍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含所需時間)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被告駕駛能力未受施用毒品影響 被證1-1 雲林地院112年度易緝字第9號判決書及附件之起訴書 提示犯罪事實欄第8至第14行,並告以要旨(約5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狀、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113年9月23日協商會議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可能有利判斷被告施用毒品時間,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1-2 水上分局警員陳樺之職務報告 提示第二段第1至2行,並告以要旨(約5至10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有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部分予以保留。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然已傳喚證人陳樺、劉邦均到院作證。如證人證述內容與左列證據相同,則屬重複性證據,無調查必要。如證人證述與左列證據不同,則辯方可以左列證據作為彈劾證據。又如彈劾失敗,則辯方聲請調查左列證據,即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1-3 警員劉邦均112年2月9日之偵訊筆錄 提示全部,並告以要旨(約5至10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被證1-4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100084530號函 提示函文全部,並告以要旨(約5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狀、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於判斷本案爭點一,應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1-5 水上分局警員陳樺 交互詰問(檢辯各約20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 同意調查 同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經由到場處理員警之說明,可了解被告當時之精神狀態,釐清爭點一,有調查之必要性。 被證1-6 水上分局警員劉邦均 交互詰問(檢辯各約20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 同意調查 同上 被證1-7 水上分局警員蔡育昌 交互詰問(檢辯各約20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 同意調查 同上 被害人2人未戴安全帽 被證5 嘉義縣○○○○○○○○○○○道路○○○○○○○○○○○○○○號21-23 提示(約3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2人未戴安全帽之事實,此為本案爭點二之前提,應有調查必要性。 被害人2 人未戴安全帽,與其等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 被證8 石台平法醫師113年7月6日之函覆回文 提示全部並告以要旨(約5-10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三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於判斷本案爭點二,應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9 石台平法醫師113年9月24日之函覆回文 提示並告以要旨 113.9.23協商會議、113.10.16準備程序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113.10.16準備程序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於判斷本案爭點二,應有調查必要性。 科刑資料之調查 被告是否有自首減刑之適用 被證3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提示全部並告以要旨(約5-10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於確認被告是否符合自首,應有調查必要性。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與品行 被證4 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 提示全部並告以要旨 被告刑事準備狀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證據有助於了解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品行,屬於刑法第57條第4、5款之量刑事項,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4-1 被告於法務部○○○○○○○○○○○○之收容人行狀考核紀錄表、110年8月20第一次會談紀錄 提示節本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被證4-2 被告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受觀察勒戒人行為問題觀察紀錄表 提示節本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被證4-3 被告於法務部○○○○○○○○○之教誨紀錄表、收容人在監行狀考核紀錄表 提示節本 (被證3、4、4-1至4-3共15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並同意調查 同上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危害 被證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之立法理由 提示節本(約5分鐘) 被告刑事準備二狀、113.7.22協商會議 同意有證據能力,但統計資料不能取代個案認定,認為跟本案無關聯性,無調查必要。 113.7.22協商會議、113.10.16準備程序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不爭執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該立法理由或可使國民法庭了解一般情形下之相關統計數據,有調查必要性。
CYDM-113-國審交訴-4-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