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6
0號、第2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淑美被訴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淑美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TTDM-113-易-309-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