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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辰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辰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辰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 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30日,而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 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 符。  ㈡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8月,是為本案定應 執行刑之上限。  ㈢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迄今仍未任何回覆或陳述, 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 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3月2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41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桃園地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732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37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10月23日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執行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42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0號

2025-02-04

TPDM-114-聲-59-202502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廷 國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 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 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無涉。 三、次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 ,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 ,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經詢問現 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 表示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等情,有受刑人李柏廷之陳述意 見狀附卷可參,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 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先予 敘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柏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 ,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編號2不得 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 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 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 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 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至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之併科罰金 部分,因無數罪併罰之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等情, 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是罰金部分依原宣 告刑執行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9月17日 107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9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 109年度審金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2日 109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2日 109年9月23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99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132號

2025-02-04

TYDM-114-聲-15-202502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泓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泓竣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泓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 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 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之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欄內增列「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10號」),且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 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案件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雖附表編號1至2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 受刑人已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 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 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罪質均屬不同,且各罪 間犯罪時間也有相當差異,足見各罪之非難重複性略低,並 參酌編號1至2所示各罪刑曾為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 定,則本院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編號 3所處刑度之總和為重,故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 ,考量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犯附表所示3罪,案情單純, 且定應執行刑之外部及內部界限範圍為6月以上、10月以下 ,本院裁量空間有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認 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 所示各罪,原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 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得抗告。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2025-02-04

TYDM-114-聲-299-2025020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琛 住嘉義縣水上鄉市○街00巷00號(嘉義○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 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嗣後與 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 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05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所示之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判決之法院,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係在 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前所犯,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 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送達「調查受刑 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之回證1份在卷可參 。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並 參酌受刑人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各 罪之量刑事由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 及矯治之程度,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 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部分,業經 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 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 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8日 113年4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467、2647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4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63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84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9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63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8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31日 113年10月2日 是否得為易服社勞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43號(已繳清) 桃園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68號

2025-02-03

TYDM-113-聲-4339-2025020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俞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俞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俞蓉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嗣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罪數(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犯罪時間(民國113年8月3日 至4日間)、情節(分擔同一詐欺集團提領贓款「車手」之行 為)、侵害法益(均為財產犯罪),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7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9日

2025-02-03

TYDM-114-聲-145-2025020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詩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 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所示之最後審理事實諭 知判決之法院,而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 在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 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前揭法律 所定內部及外部界限,是本件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2至3、 8至9、10至11曾定應執行刑所示罪刑加計編號1、4至7所示 罪刑之總和(6月+7月+6月+6月+6月+6月+7月+8月=52月=4年 4月)。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 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送達「調查 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之回證1份在卷 可參。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種 類相同,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法敵對意識並非強烈 ,考量各罪之行為時間,附表編號1至3、7至9、10至11之犯 罪時間分別在112年4月、9月及11月間,而編號4至5則係相 距不到1月,犯罪時間密集,如逕為加總宣告刑之刑度,有 違罪責原則,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 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 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 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復參酌各罪 之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22、318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22、31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86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8月31日 113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86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7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3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31號 編號2~3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0日 112年.6月18日 112年10月20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2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81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381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3月1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7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0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6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21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9月25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908、113年度偵字第212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845、508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845、50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8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3號 編號8~9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5日 112年11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940、607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940、60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8日 113年9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6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68號 編號10~11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025-02-03

TYDM-113-聲-4097-202502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政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政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依 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 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 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 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 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 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 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 罪,其宣告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之宣告刑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卷附聲請狀1紙附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無違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12年1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22所示之罪,其 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㈢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 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15至16所示之罪,亦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 表編號17至2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 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確定;如附表編號25至27所示之罪,曾由士林地院以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29至3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6至41所示之罪,曾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2至47所示 之罪,曾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9至50所示之罪,曾經 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3月確定;然本件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 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㈣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01年4月,併科罰 金部分則為21,000元,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 雙親已70多歲,希望從輕裁量等語。  ㈤本院審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 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 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 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 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罪名為多為詐欺、洗錢及販賣或持 有毒品,且所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均在111年5、6月間,時間 相近,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 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 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 判斷,暨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其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原 得易服勞役之刑部分,因與不得易服勞役之罪合併處罰之結 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2日 111年6月12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4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13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9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3號 備  註 編號1至14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號15至16所示案件,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9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3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5至16所示案件,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01號、第1723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士林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22號 備  註 編號17至24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73號 備  註 編號25至27所示案件,前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0號、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7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6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詐欺 幫助洗錢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5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7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6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591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然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3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75號 備  註 編號29至3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75號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2號、第454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0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備  註 編號36至41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3 44 4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備  註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6 47 48 罪 名 詐欺 詐欺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 111年6月3日 111年10月1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5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51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1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55號 備  註 編號42至47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49 50 5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38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4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4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備  註 編號49至50所示案件,前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 號 52 53 5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55 56 5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58 59 6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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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1 62 6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4 65 6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67 68 6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0 71 7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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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3 74 7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6 77 7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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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79 80 8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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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2 83 8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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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5 86 8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88 89 9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1 92 9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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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4 95 9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97 98 9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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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0 101 10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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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3 104 10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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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6 107 10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09 110 1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2 113 11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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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5 116 11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18 119 12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6月1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編 號 121 12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1日 111年5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468、20908、21019、21549、21587、22426、22873、23092、23095、23336、23377、23849、23989、24538、24702、24749號;111年度偵字第24925、24929、24948、24982、25018、25022、25166、25663、25676、25729、25739、25962、25963、25966、26233號;111年度偵字第28281、28827、29264、29282 、29292、29776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63、30780、31061、31823、33087、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號、第29264號、第29282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6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827、29264、29282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91、15324、17223、17511、17992、18111號、111年度偵字第2137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8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93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296號、第38379號、112年度偵字第388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第967號、第1097號、第1275號 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6月20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99號

2025-02-03

TPDM-114-聲-198-2025020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新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新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新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所示之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判決之法院,而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 在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 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送達「調查 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之回證1份在卷 可參。 四、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 審酌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與罪質均為竊盜罪,並綜合斟酌受 刑人所犯各罪間之時間及空間密接程度、動機、情節、所生 危害輕重、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在兼顧刑 罰衡平之要求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共4次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1月13日 112年10月21日 113年3月3日 113年3月24日 113年4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33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686、36706、36976、113年度偵緝字第2831、283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6686、36706、36976、113年度偵緝字第2831、28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0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9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9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94號

2025-02-03

TYDM-113-聲-4049-20250203-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子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39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藍子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子宸因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 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 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 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 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 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 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 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 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 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 、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 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 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 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 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 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 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 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 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 字第184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此外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 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 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55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藍子宸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之民國112年11 月23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事實 審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藍子宸所犯附表編號1至2之罪所處 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 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藍子宸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 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 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 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 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 或言詞回覆,有本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應認其 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 刑人藍子宸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 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藍子宸 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附表編號1至2前曾經本院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藍子宸所犯附表編號1至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 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 ,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 畢,惟與附表編號3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於執行時本應 扣除已執行完畢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故對於受刑人尚無 不利,附此敘明。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另經判處併科罰金 新臺幣20,000元,因其餘之罪均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合併 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另聲請書附表補充、更正如下:㈠編號1之宣告刑為「有期徒 刑3月」、備註補充「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75號(已 執畢)」;㈡編號1、2之備註補充「編號1、2罪經宜蘭地院1 13聲497號裁定定刑為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㈢是否為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補充「否(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 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ILDM-113-聲-727-2025020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念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念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 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所示之最後審理事實 諭知判決之法院,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係在 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前所犯,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 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送達「調查受刑 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之回證1份在卷可參 。 四、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 審酌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與罪質,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各 罪間之時間及空間密接程度、動機、情節、所生危害輕重、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在兼顧刑罰衡平之要 求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已先 予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 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5日 112年8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63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5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44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9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44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3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7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5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67號

2025-02-03

TYDM-113-聲-4193-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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