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樊季康

共找到 244 筆結果(第 241-244 筆)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 原 告 李柏達 被 告 吳泓陞 高靖傑 陳浩瑋 蘇芃諺 袁舒語 蔡佾璋 簡紹仁 劉松達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泓陞等人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906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3年5月14日進行審理程序 ,並於同日12時44分許言詞辯論終結,此有審判筆錄、錄音 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附卷可憑,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 論終結後之同日13時58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在卷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 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 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刑 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 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而影 響其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PCDM-113-附民-1206-2024100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10號 原 告 田蕙慈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蘇芃諺 劉松達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00樓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芃諺、劉松達、蔡文豪、林豊洋等被訴對原告田 蕙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 1年度訴字第906、105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PCDM-111-附民-1610-2024100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06號 原 告 田蕙慈 被 告 劉定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霖被訴對原告田蕙慈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嫌,業 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06、1054號判決判 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PCDM-111-附民-1606-2024100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5號 原 告 游惠晴 被 告 吳泓陞 高靖傑 陳浩瑋 蘇芃諺 蔡佾璋 簡紹仁 劉松達 蔡文豪 林豊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 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泓陞等人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906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3年5月14日進行審理程序 ,並於同日12時44分許言詞辯論終結,此有審判筆錄、錄音 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附卷可憑,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 論終結後之同日13時58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在卷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對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依法 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 察官、被告等)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原告亦得於該刑 事案件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 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因其本件之訴駁回而影 響其請求權利,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2024-10-01

PCDM-113-附民-1205-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