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宇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宇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6行所
載「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均應更正為「吸食器2組」。
㈡證據部分補充「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6月5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唐宇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
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吸食器2組,經送鑑驗而以乙醇沖洗,均檢出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見偵查卷第6頁),顯見上開
扣案物上均含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渣,而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無法將殘留於其上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而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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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987號
被 告 唐宇懷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宇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1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13年4月10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1
6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
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2時53分許,在上址為警攔查,發現其另案通緝
,並在上開房間內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復徵得其同意
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宇懷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
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30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07號)、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
卷可稽,復有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請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PCDM-114-簡-506-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