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慈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家護聲更一字第1號延長保
護令事件(下稱本案延長保護令)之聲請人,該案相對人陳
昱如於本院113年易字第941號刑事案件中,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開庭時竊錄該刑事案件之法庭錄音,並試圖於本案延
長保護令113年11月7日調查期日時播放,但遭法官拒絕而未
播放。茲因陳昱如否認有上開竊錄及播放之行為,而伊已提
起刑事告訴,為提出相關事證,請求交付本案延長保護令11
3年11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所明定。依此條文規定,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
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
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
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
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則所
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
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
此從該條第3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相互對照觀之,應可得佐證。故若係聲請之目
的並非專供該案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
條文規定之意旨不符,自難准許。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錄音光碟之目的,依其所述,係為供他
案證據之用,是其聲請之目的,尚難認係針對本案延長保護
令之主張或陳述法律上意見,或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所必需,
而係欲供其他用途,故難認其聲請交付之理由,與本案延長
保護令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況上開
辦法第9條規定,法院就法庭錄音有應保存一定期限之規範
,若聲請人欲供他案使用,應可得經由其他相關法定之調查
或保全程序為處理,而非藉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方式為之
。本院經斟酌上開辦法及條文規範之目的(同辦法第2條參
照),認聲請人之聲請,與該辦法規定之要件尚不符合,故
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