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錦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004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PHM-113-聲保-1222-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