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77號
上 訴 人 倪忠旭
倪南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定緯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15,761元(計算式:2,471,416+547,949-1,269,529-3
4,075=1,715,76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36元(以提出上訴
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2-板簡-2577-20250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