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誠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黃誠彰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誠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KSDM-113-金訴-76-20250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