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白青蓉即白珮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明勝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
仟伍佰肆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萬5,0
15元(489萬7,069元+52萬7,946元=542萬5,01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9萬7,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SLDV-112-重訴-116-20250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