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劉芳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應再
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KSDV-114-補-32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