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元
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李冠松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王俊皓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999、25137、26279、28152號)及移送併辦(1
13年度偵字第30123、30124、30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緩刑
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9所示之物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附表一編號8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至13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物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中)、
戊○○、乙○○、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水餃」等人均明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三、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
竟於民國112年12月間某日,由丁○○擔任主謀負責毒品進貨,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133汽車旅館」208號房作為銷售據點負
責發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等成分之藥錠,丁○○並自行或指示「水餃」負責使用通訊軟體We
Chat(下稱微信)暱稱「包你發娛樂城」、「50」、「周星遲」作
為對外販毒之聯絡工具,與購毒者達成交易毒品之合意後,派遣
他人前往約定地點交易,即擔任俗稱「控台」角色;而由戊○○、
乙○○與甲○○擔任司機出外交易,即擔任俗稱「小蜜峰」角色,再
由戊○○、乙○○、甲○○將販毒所得價金直接繳回丁○○以牟利,並可
自丁○○處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報酬及1,000元油錢,
其等即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丁○○、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人(購毒者、交易時地、毒品種類及數量、金額、
販毒時使用車輛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二、丁○○、乙○○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
犯意聯絡,各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人。
丁○○、乙○○意圖營利,又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各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
編號4至6所示之人。丁○○、乙○○意圖營利,另基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
人(各次購毒者、交易時地、毒品種類及數量、金額、販毒
時使用車輛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
三、丁○○、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
犯意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8、9所示之人。丁
○○、甲○○意圖營利,又基於販賣混和二種以上第二、三、四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與附表二編號
10至12所示之人。丁○○、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
以上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販賣第三級
毒品與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人(各次購毒者、交易時地、毒
品種類及數量、金額、販毒時使用車輛均詳如附表二編號8
至13所示)。嗣經警於113年2月4日13時35分許,至丁○○住
宿之上址「133汽車旅館」208號房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
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各據被告戊○○於偵審中(113年度偵字第2815
2號卷〈下稱偵28152卷〉第8-16、46-48、56、57頁,本院卷
第75-77、185、393頁)、被告乙○○於偵審中(113年度偵字第
30123號卷〈下稱偵30123卷〉第16-19頁、113年度偵字第2513
7號卷〈下稱偵25137卷〉第3-10、14-18、44-47、55-61頁,
本院卷第57-60、185、393頁)、被告甲○○於偵審中(113年度
偵字號第26279卷〈下稱偵26279卷〉第13-29、63、64、68-72
、80、81、88頁,本院卷第65-67、185、393頁)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審中之證述大致相符(113
年度偵字第10999號卷〈下稱偵10999卷〉一第11-22、82-90、
99-101頁、偵10999卷二第143-153、226、227、232-235頁
、113年度偵字第37872號卷〈下稱偵37872卷〉第48-50頁,本
院卷第85-88、185頁),且各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附表三
、四所示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書、扣案
物照片、丁○○與被告乙○○(松)、戊○○(阿湯)、辦桌ㄟ等
人之對話記錄(偵10999卷一第38-48、54-62頁、偵25137卷
第30-34頁)可參,及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2、8、9所示
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三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信為真實。又查被告三人自承其等各如附表二所示之毒品
交易均已向各購毒者收取價金,並自丁○○處獲得如下述之犯
罪所得(本院卷第18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中亦
證稱其販賣本案毒品確有賺取利潤(偵10999卷一第85頁)
,故被告三人就其等各如附表二所示犯行,主觀上有營利意
圖甚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各次犯行,均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1.核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愷他命部分)。
2.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2罪);就附表二編號4至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罪(愷他命部分)(各3罪);就附表二編號7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3.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8、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2罪);就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三、四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3罪);就附表二編號13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毒品咖啡包部分)、同條例第
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愷他命部分)。
4.被告三人基於販賣目的持有前開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等
各次販賣前開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戊○○與丁○○、「水餃」就附表二編號1犯行;被告乙○○
與丁○○、「水餃」就附表二編號2至7犯行;被告甲○○與丁○○
、「水餃」就附表二編號8至13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說明:
1.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4至6,被
告甲○○就附表二編號13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
,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2.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6次犯行;被告甲○○就附表
二編號8至13所示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123、30124
、3012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同一,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1、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2至6,被
告甲○○就附表二編號8、9、13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規定,加重其刑。被告
甲○○就附表二編號10至12之犯行,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
刑。
2.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三人就其等各如附表二所示各犯行,均於偵
審中自白犯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3.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固有明文。被告乙○○之辯護人雖主張被
告乙○○遭查獲後有指認同案被告丁○○、被告甲○○,提供被告
甲○○所在,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適用等語
。惟查同案被告丁○○係於113年2月4日即到案,經警檢視其
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查知有本案販賣毒品之事實,後續調閱
監視器,即已查知被告三人為其共犯身分,陸續於113年5月
間通知被告三人到案,故非因被告三人供述而查獲同案被告
丁○○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8月9日
函及所附職務報告、113年10月8日函及所附時序圖可參(本
院卷第289、291、313、315頁),且被告甲○○亦非被告乙○○
之毒品來源、共犯,故被告乙○○本案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1項規定之餘地。
4.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9條所謂「犯
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
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
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另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
情節未必盡相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
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倘依其情狀處以
適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
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
憫恕之處,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查:
⑴被告戊○○所犯上開之罪,依前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其刑,最
低度刑仍達有期徒刑3年7月。而其共同為附表二編號1販賣
毒品行為固屬不該,然其始終自白犯罪,又僅販賣1次第三
級毒品給購毒者1位,並擔任司機角色而非主謀,依證人即
同案被告丁○○所證被告戊○○(綽號「阿湯」)係因積欠其債務
遭其勉強參與販毒(偵10999卷一第84頁),被告戊○○於警詢
時則供稱其因覺得過意不去、知道販毒不行而主動向丁○○表
示欲退出(偵28152卷第13頁),可見被告戊○○惡性尚非重大
,對社會秩序、國民健康危害程度亦非如毒品盤商或長期販
毒者為重大,其本案犯罪情狀確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
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⑵被告乙○○之辯護人雖以被告乙○○非主謀要角、犯罪時間間短
暫、無幫派背景,因積欠債務才受丁○○指揮犯案等語;被告
甲○○之辯護人亦以被告甲○○非主謀、坦承犯行、偵查中積極
配合指認共犯等語,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查被告
乙○○、甲○○所犯上開之罪,均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乙○○本案先後為附表二編號2至
7所示6次犯行,被告甲○○本案先後為附表二編號8至13所示6
次犯行,顯見其等均非一時失慮而偶一犯之、販賣毒品對象
亦非單一,對於社會危害程度非輕,縱其等犯罪動機及原因
、犯後態度、於本案之角色確如其等辯護人所主張,亦難認
有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情形。是其等辯護人主
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非可採。
(六)量刑及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被告三人均正值青壯,明知毒品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
,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各為附表二所示之
販賣毒品犯行,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不良風氣,影響社會
治安,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三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
劣,並考量其等各次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金額非鉅,被
告三人均係居於依丁○○指示交付毒品、收取價金之司機角色
,而非居於犯罪主導地位,復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
所獲利益,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戊
○○無遭法院判罪科刑之前科、被告乙○○曾有賭博、毒品前科
,被告甲○○曾有毒品前科(本院卷第409-412、415-427、431
頁),以及被告戊○○自陳大學肄業、未婚、從事房仲、無人
需扶養;被告乙○○自陳高中畢業、未婚、從事餐飲服務人員
、無人需扶養、所提證照、女友診斷資料(本院卷第203、2
05頁);被告甲○○自陳國中肄業、未婚、從事工地工作、無
人需扶養(本院卷第203、205、39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再參酌被告乙○○、甲○○各次犯罪行
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罪質相同、侵害法益種類同
一、犯罪時間間隔不遠、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為整體非難
之評價,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3項所示,以資懲
儆。
(七)緩刑:
被告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431頁),考量其
於行為時年紀尚輕,因前述欠債緣由、一時失慮而為本案販
賣毒品1次,惟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
當知所警惕,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緩刑5年,以勵自新。惟為
免其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並能於緩刑期間深存警惕,
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戊○○上開
所應負擔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
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8及9所示之物,各係被告戊○○、甲
○○、乙○○所有用以聯繫販毒之工具,此經被告三人供承在卷
(本院卷第378、379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諭知沒收。
(二)被告戊○○自承為附表二編號1犯行,取得報酬及油資現金4,0
00元;被告乙○○自承為附表二編號2至7犯行,取得報酬及油
資共24,000元,然由丁○○為其代償積欠朋友債務之方式给付
;被告甲○○自承為附表二編號8至13犯行(附表二編號10、11
;編號12、13日交易時間各為同日),共取得報酬及油資現
金16,000元(本院卷第185頁),屬其等之犯罪所得,雖未
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在丁○○處扣得,非被告三人所有
或有共同處分權,故不於被告三人本案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於同案被告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行處理。
(四)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7所示之物,被告乙○○供稱為其購買供
自己施用,而非供販賣所用等語(偵30123卷第17、18頁,偵
25137卷第5、44頁),尚難認與本案販毒有關,故不予宣告
沒收,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陳伯青、蔡佳
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二編號1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貳年。 2 附表二編號2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3 附表二編號3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 附表二編號4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5 附表二編號5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6 附表二編號6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7 附表二編號7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8 附表二編號8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 附表二編號9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3 附表二編號13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附表二
編號 行為人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及數量 金額 (新臺幣) 使用車輛 證據出處 1 丁○○ 戊○○ 許揚崇 112年12月28日2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0分,應予更正)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0包 6,600元 6A-5639 1.證人許揚崇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二第43-45、67、68頁) 2.同案被告丁○○IPhone15手機內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52頁)。 3.同案被告丁○○IPhone11手機內與許揚崇(暱稱「上弘裝潢-小楊-6」)對話截圖(偵10999卷二第54頁)。 2 丁○○ 乙○○ 林欣妍 112年12月22日14時38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金色、英文字白色包裝各半)12包 4,000元 ACY-7215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同案被告丁○○(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對話截圖與影像紀錄(偵10999卷一第252頁)。 3 丁○○ 乙○○ 林欣妍 112年12月24日12時10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玩很大包裝)10包、毒品咖啡包(懦夫救星包裝)1包) 3,500元 ACY-7215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同案被告丁○○(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微信對話截圖與影像紀錄(偵10999卷一第25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46236號鑑定書(偵10999卷二第248-256頁) 4 丁○○ 乙○○ 李昇峰 112年12月26日11時12分 臺北市士林區劍潭路55巷18弄口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2包 3,200元 ACY-7215 1.證人李昇峰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二第6-10、22、23頁) 2.同案被告丁○○IPhone11手機內與乙○○(暱稱松)之簡訊對話截圖暨相關影像調閱(偵10999卷二第20頁)。 5 丁○○ 乙○○ 林欣妍 吳振安 113年1月7日3時43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14包 7,000元 9322-QZ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證人吳振安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197-201、259-263頁)、 3.同案被告丁○○(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微信對話截圖與影像紀錄(偵10999卷一第254、255頁)。 6 丁○○ 乙○○ 詹智偉 113年1月12日0時11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公克、毒品咖啡包20包 1萬3,000元 1630-TN 1.證人詹智偉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二第74-79、113-115頁) 2.同案被告丁○○IPhone SE手機內與詹智偉(暱稱:Will/Z000000000)之微信對話截圖暨相關影像調閱(偵10999卷一第124、125頁、偵10999卷二第80、81頁)。 7 丁○○ 乙○○ 林欣妍 113年1月26日21時59分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 2,500元 1630-TN 1.證人林欣妍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25-232、259-263頁) 2.同案被告丁○○(暱稱「50」)IPhone11手機內與林欣妍(暱稱蝴蝶結圖示/桀)之微信對話截圖與影像紀錄(偵10999卷一第256、257頁)。 8 丁○○ 甲○○ 黃昱瑞 113年1月20日1時28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2包 4,000元 7583-ER 1.證人黃瑞昱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161-166、185-189頁) 2.同案被告丁○○IPhoneSE手機內與黃昱瑞(暱稱:Ray/溫尼)之微信對話截圖暨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112、176頁)。 9 丁○○ 甲○○ 黃昱瑞 113年1月24日1時46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第三級毒品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2包 4,000元 7583-ER 1.證人黃瑞昱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161-166、185-189頁)、 2.同案被告丁○○IPhoneSE手機內與黃昱瑞(暱稱:Ray/溫尼)之微信對話截圖暨相關影像(偵10999卷一第112、176、177頁) 10 丁○○ 甲○○ 莊維澤 林凌姒 113年1月27日3時43分(起訴書誤載為112年12月27日應予更正) 新北市○○區○○路000號 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蔓越莓錠8個 2,800元 7583-ER 1.證人莊維澤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68-276、349-352頁) 2.證人林凌姒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80至289、349-352頁) 3.同案被告丁○○IPhoneSE手機內與莊維澤(暱稱:Wei,Z000000000-0/Xuan介紹)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314頁)。 4.監視器影像畫面(偵10999卷一第321-323、335、336頁)。 11 丁○○ 甲○○ 莊維澤 林凌姒 113年1月27日8時46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蔓越莓錠8個 2,800元 7583-ER 1.證人莊維澤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偵10999卷一第268-276、349-352頁) 2.證人林凌姒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80-289、349-352頁) 3.同案被告丁○○IPhoneSE手機與林凌姒(暱稱:4/Xuan)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106、107頁) 4.同案被告丁○○IPhoneSE手機內與莊維澤(暱稱:Wei,Z000000000-0/Xuan介紹)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314、315頁)。 5.監視器影像畫面(偵10999卷一第323、324、336頁) 12 丁○○ 甲○○ 林凌姒 113年1月30日20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 混合第二、三、四級毒品哈密瓜錠8個 2,800元 7583-ER 1.證人林凌姒於警偵訊之證述(偵10999卷一第280-289、349-352頁)。 2.同案被告丁○○IPhoneSE手機與林凌姒(暱稱:4/Xuan)之微信對話截圖(偵10999卷一第327頁) 3.監視器影像畫面(偵10999卷一第332、333頁) 13 丁○○ 甲○○ 許揚崇 113年1月30日19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公克、毒品咖啡包(金色包裝)10包 6,600元 7583-ER 1.證人許揚崇於警偵訊時證述(偵10999卷二第44、45、67、68頁) 2.同案被告丁○○IPhoneSE手機與許揚崇(暱稱「上弘裝潢-小楊-6」)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0999卷二第54頁)。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檢出成分 重量(公克) 1 金色包裝咖啡包 18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1至1-181 總淨重:478.92 推估總純質淨重:33.52 總驗餘淨重:477.97 2 藍色包裝咖啡包100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2-1至2-100 總淨重:188.76 推估總純質淨重:24.53 總驗餘淨重:187.74 3 綠色包裝咖啡包2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3-1至3-21 總淨重:40.13 推估總純質淨重:5.21 總驗餘淨重:39.46 4 藍色包裝咖啡包135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4-1至4-135 淨重:238.68 推估純質淨重:26.25 驗餘淨重:237.83 5 藍/白色包裝咖啡包30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1%)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5-1至5-30 總淨重:48.66 推估總純質淨重:5.35 總驗餘淨重:47.76 6 紫/白色包裝咖啡包27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6-1至6-27 總淨重:43.51 推估總純質淨重:5.65 總驗餘淨重:42.79 7 白色包裝咖啡包28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純度均<1%) 編號7-1至7-28 總淨重:37.42 總驗餘淨重:36.76 8 橘色包裝咖啡包2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3%)及王量第三級毒品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8-1至8-28 總淨重:44.86 推估總純質淨重:5.83 總驗餘淨重:44.17 9 黑色包裝咖啡包1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9-1至9-13 總淨重:53.54 推估總純質淨重:2.14 總驗餘淨重:52.42 10 黑色包裝咖啡包56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集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0-1至10-56 總淨重:168.07 推估總純質淨重:11.76 總驗餘淨重:167.06 11 藍/銀色包裝咖啡包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1-1至11-3 總淨重:20.33 推估總純質淨重:1.42 總驗餘淨重:19.1 12 藍色包裝咖啡包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驗前純質淨重0.26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2-1 淨重:2.60 驗餘淨重:1.83 13 綠色藥錠6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3-1至13-4、13-5-1 總淨重:757.88 總驗餘淨重:756.89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編號13-5-2 總淨重:3.23 總驗餘淨重:2.19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3-5-3 總淨重:12.02 總驗餘淨重:11.05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4%,驗前純質淨重0.95、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3-5-4 總淨重:2.82 總驗餘淨重:2.29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13-6 淨重:88.47 驗餘淨重:88.04 14 紫色藥錠3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編號14-1 淨重:52.06 驗餘淨重:51.03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編號14-2 淨重:9.89 驗餘淨重:8.76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4-3 淨重:29.61 驗餘淨重:28.60 15 褐色藥錠3包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5-1、編號15-2 總淨重:126.32 總驗餘淨重:125.30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5-3 淨重:1.96 驗餘淨重:0.97 16 藥錠6小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6-1至16-2 總淨重:3.8580 總驗餘淨重:3.814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 編號16-3至16-4 總淨重:1.3730 總驗餘淨重:1.3266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編號16-5 總淨重:0.8940 驗餘淨重:0.740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機雙養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編號16-6 淨重:0.2870 驗餘淨重:0.2413 17 糖果3包(粉色包裝) 第二級毒品列管之四氫大麻酚 總淨重:22.108 總驗餘淨重:22.0268 18 卡其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5%,驗前純質淨重2.39公克)、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5%,驗前純質淨重0.21公克) 編號18-1 總淨重:4.36 總驗餘淨重:4.22 灰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0%,驗前純質淨重2.32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8-2 總淨重:3.88 總驗餘淨重:3.72 灰綠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4%,驗前純質淨重4.4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編號18-3 總淨重:8.15 總驗餘淨重:8 19 水蜜桃風味粉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編號19 總淨重:766.25 總驗餘淨重:639.3 20 白色透明晶體8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編號050-1至050-6、050-8 總淨重:3.12 總驗餘淨重:3.0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鹽酸羥亞胺 編號050-7 總淨重:0.23 總驗餘淨重:0.22 21 愷他命1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編號21 總淨重:6.8100 總驗餘淨重:6.8098 22 K盤1個 23 玻璃吸食器8個 24 塑膠吸食器8個 25 塑膠鏟管14支 26 果汁空包裝袋1批 27 橡皮筋1批 28 空膠囊1批 29 空包裝袋1批 30 空夾鏈袋1批 31 筆記本1本 32 電子磅秤1台 33 現金新台幣2萬2,000元 34 真空機1台 35 封膜機1台 36 手機4支 證據出處: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2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0999卷一第6-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770號、113年6月19日刑理字第1136073299號鑑定書(偵10999卷二第240-243頁、偵37871卷第66、67頁)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3年0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10999卷二第260、26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北市鑑毒字第050號鑑定書(偵10999卷一第158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及證據出處 1 IPhone XR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8154卷第4-6頁)。 2.戊○○所有。 2 IPhone 7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6279卷第4-6頁)。 2.甲○○所有。 3 尼古丁煙油(CBD)1瓶 (淨重18.7260 公克,驗餘淨重18.6608公克,僅檢出尼古丁成分)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0123卷第8-10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30123卷第137頁) 3.乙○○所有。 4 大麻煙彈1支(已食用)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成分)。 5 綠色圓形錠劑1包(共15 顆) (淨重14.5850公克,驗餘淨重13.842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6 毒品即溶包(小熊圖案)4包 (淨重4.1180公克,驗餘淨重3.875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1-戊基-3-(1-萘甲醯)吲哚、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7 甲基安非他命2包 (淨重0.0240公克,驗餘淨重0.014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IPhone13Pr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9 IPhone7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
PCDM-113-訴-518-2024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