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李錦鑫
代 理 人 任音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債務人是否包含原保證人洪聰喜?若是,請補列洪聰喜
為債務人,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64,994元」。若僅為洪偉翔,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
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4,994元整」。並請提出保證書
正本。
二、又聲請人雖提出志願書為執行名義,惟觀諸該志願書所載:
立志願書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後,三個月內一次繳納賠償金
額,屆期未繳者,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等節,足見該志願書為
附條件之執行名義,故請提出已向債務人為追繳之相關通知
及送達證書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KSTA-112-行執-286-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