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6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
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 906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
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73 條、第
275 條及第 277 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
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
,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
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核聲請人僅泛指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背權力分立、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比例
原則,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
專業自主權、講學自由、資訊獲知權、閱卷權等權利,尚難
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又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
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