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岱諺
○○○○○○○00000○○○○○之單位服役中)
王素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06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
13年度東交簡字第30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岱諺、王素娟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兼被告2人,均具狀撤回相互間之告訴,有為請求撤
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9號
被 告 楊岱諺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素娟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岱諺於民國112年8月15日11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3段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行經設置有閃光黃燈之中華路3段與重慶路交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
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穿越
該交岔路口,適有王素娟沿重慶路由西往東方向步行,行經
設置有閃光紅燈之重慶路與中華路3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
意左方來車,小心通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亦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穿越該交岔路口,遭楊岱諺所騎
乘之機車撞擊,致楊岱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唇撕裂傷、雙
側性手部擦傷、雙側性手肘擦傷、雙側性膝部擦傷、左側小
隊擦傷等傷害,王素娟則因而受有左側第三四根肋骨折併氣
血胸、左上肺撕裂傷、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左側脛骨腓骨開
放性骨折、骨盆骨折、肺炎、頭皮撕裂傷等傷害。楊岱諺及
王素娟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留在現場等候,並主動
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王素娟、楊岱諺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岱諺及王素娟坦承不諱,並有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
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王素娟提供之台東馬
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楊岱諺提供之台東馬偕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車籍查詢資料、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113年4月22日北監花東鑑字第11
35001132號函附之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東區車輛行
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花東區0000000案)等資料在卷
為憑,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等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岱諺及王素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被告2人於肇事後,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均
當場向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妍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順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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