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夢萱
黃佐藤
一、債務人黃夢萱及黃佐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4,4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夢萱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佐藤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9,526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
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黃夢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4,4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佐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