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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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庭緯 林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秀羚、劉庭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862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庭緯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秀羚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 臺幣6萬9,12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 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庭 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8 ,86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秀羚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62元 林秀羚、劉庭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8862元 林秀羚、劉庭緯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862元 林秀羚、劉庭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KLDV-114-司促-568-202502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以恩 谷羅雅惠 一、債務人谷羅雅惠、黃以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 仟零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以恩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谷羅雅 惠(原名:羅雅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萬8,004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 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以恩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8,00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谷羅雅惠(原名:羅雅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4

TCDV-114-司促-2775-2025020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南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錢百萬 代 理 人 林惠君 債 務 人 魏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74號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金額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民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會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 (民國) 94,396元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計算。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104元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計算。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74號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1038 7.103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本金部分。 7.1038 1.42076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利息部分。

2025-02-04

TNDV-114-司促-974-202502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千儀 廖清讚 高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千儀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廖 清讚、高淑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45,638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廖千儀自民國113 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9,449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廖清讚、高淑雲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48-20250203-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夢萱 黃佐藤 一、債務人黃夢萱及黃佐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4,4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夢萱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佐藤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9,526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 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黃夢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4,4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佐藤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437元 黃夢萱 黃佐藤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025-02-03

KMDV-114-司促-8-20250203-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廖雪芳 黃世傑 一、債務人廖雪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 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廖雪芳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世傑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03

PTDV-114-司促-263-202502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玟雁 邱聖元 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玟雁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 邱聖元、楊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239,725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玟雁自民 國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 ,1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 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邱聖元、楊 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03

CHDV-114-司促-990-20250203-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瑋婷 施連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05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瑋婷於民國106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施 連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4筆,共計新臺幣4萬5,36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劉瑋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30,05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 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施連玲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50元 劉瑋婷、施連玲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6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50元 劉瑋婷、施連玲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03

NTDV-114-司促-522-202502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婉瑜 陳炳榮 一、債務人陳婉瑜、陳炳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 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婉瑜前於民國96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炳 榮、蔡金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260,034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婉瑜自民國113 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078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炳榮、蔡金枝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 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 質上無從補正。 ㈡、經查,債務人蔡金枝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死亡,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 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蔡金枝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2-03

CHDV-114-司促-991-20250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泓益 劉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劉泓益前於民國109年 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劉志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23,314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依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泓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 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4,28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志祥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3

TCDV-114-司促-264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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