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詹許阿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
萬伍仟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貳元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詹許阿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詹許阿庚之遺產管理人,積極管理
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情事,並承擔民事訴訟之當事
人,所遺不動產經變價及結清存款後,現遺產已處理完畢,
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詹許阿庚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詹許阿庚死亡時,其
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
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本件
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於清償相關報酬、管理費用、稅捐並
移交國庫之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聲請人聲請酌
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實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於管理遺產期間,已支出代
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432元。惟其中聲請人支出之
聲請變賣遺產程序費用1,000元,因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2
84號裁定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許阿庚之遺產負擔並
已確定其數額,毋庸於本件重複納入計算,應予剔除,則聲
請人墊付之管理費用合計為1,432元。審酌聲請人所管理之
遺產價值、管理遺產事務之繁簡、時間,本院認本件核予遺
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3,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CHDV-114-司繼-116-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