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明廷
相 對 人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80,529元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765
4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雄司簡調
字第3472號(含後續改分)事件和解、撤回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民國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8
4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112年
度司票字第7102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本票裁
定》),聲請執行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執字第11765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
件)受理在案。惟系爭本票裁定所示本票(如附表所示,下
合稱系爭本票)為伊向訴外人莊智凡借款所簽發,伊已將對
莊智凡之借款悉數償還,此情為相對人所明知,然莊智凡仍
將系爭本票讓與相對人,屬票據法第14條所定惡意取得票據
情形,依法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伊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472號事件(下
稱系爭本案事件)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
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
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可供參酌。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執系爭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該執行事件已對第三
人即聲請人之薪資債權人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移轉命令,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以系爭本案事件審理中等情,業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本案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是就形式上而言,尚無起訴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法律
上顯無理由情形,則聲請人聲請於系爭本案事件終結前,停
止對其所為執行程序,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要件相
符,應予准許。
㈡據此,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為本金439,250元(未聲請執行利息),則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如予停止,將導致相對人不能即時由聲請人之薪資債權受償而可能受有損害。本院審酌系爭本案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9,250元,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不得飛躍上訴至第三審,參諸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1款、第4款規定,第一、二審程序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2月、2年6月,再加計送達與上訴期程,訴訟期間約可評估為3年8月,足認相對人因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執行而延宕受償,可能受有無法即時滿足其債權,或喪失因投資金錢預期可得利益數額為80,529元(計算式:439,250×5%×(3+8/12)=80,529.1,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月22日 90,000元 未記載 110年2月22日 WG0000000 002 108年12月20日 40,000元 未記載 109年1月20日 No275940 003 108年11月6日 9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6日 No275939 004 108年8月5日 4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5日 No275937 005 108年7月8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8日 No275935 006 108年7月17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8年8月17日 No275938 007 107年10月2日 9,500元 未記載 107年11月2日 WG0000000 008 107年8月8日 3,000元 未記載 107年9月8日 WG0000000 009 107年7月9日 4,00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9日 WG0000000 010 107年5月12日 5,000元 未記載 107年6月12日 WG0000000 011 107年4月17日 7,5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17日 WG0000000 012 107年4月10日 4,0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10日 WG0000000 013 107年4月9日 7,5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9日 WG0000000 014 107年3月25日 2,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25日 WG0000000 015 107年3月18日 7,00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18日 WG0000000 016 107年3月15日 8,750元 未記載 107年4月15日 WG0000000 017 107年1月24日 16,000元 未記載 107年2月24日 No333391 018 107年1月14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7年2月14日 No333390 019 107年10月19日 30,000元 未記載 107年11月19日 No275928
KSEV-113-雄簡聲-145-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