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王得明
被上 訴 人 林桂金
兼訴訟代理人 郭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7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民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前於民國108年9月11日7
時2分許,在其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Facebook社群網站(
下稱臉書)官網申請建立帳號之頁面後,輸入「林天福」之
名稱並將訴外人張偉勝之照片設定為大頭貼照片,表示張偉
勝係上開臉書帳號申請人等不實內容之電磁紀錄,並向臉書
遞交上開註冊帳號之申請而行使之,進而取得上開臉書帳號
,使臉書及該網站之使用者誤認該帳號係由張偉勝所使用。
復於111年8月14日6時47分許,在上開住處,以「林天福」
之臉書帳號申請建立名稱為「林氏權」之粉絲專頁,使臉書
及該網站之使用者誤認該粉絲專頁係由張偉勝所管理。嗣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住處或其他不詳地點,以其所有之電
腦主機、HTC手機、平板等網路設備連線至臉書後,以附表
所示之臉書帳號,在如附表所示之粉絲專頁上,張貼各如附
表所示包含侮辱或誹謗被上訴人之貼文(下稱系爭言論),
致生損害於被上訴人之名譽及隱私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各新臺
幣(下同)15萬元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郭
明宗、林桂金各15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上訴人於原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
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60,000元、40,000元,及均自113年3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駁
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並就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並得分別以60,000元、40,000
元為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預供擔保後而免為假執行。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上訴理由略為:被上訴人就其所受之
非財產上損害並未舉證證明。
四、被上訴人於本院則陳稱:上訴人以「林天福」、「林氏權」
等臉書帳號或粉絲專頁,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臉書上以
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已足以貶
損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在社會上之評價,致被上訴人郭
明宗、林桂金之名譽權受侵害,原審判決審酌被上訴人受有
精神上痛苦、其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受辱程度及期間等
各情節,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判命上訴人分別給付被上訴
人郭明宗、林桂金60,000元、40,000元,於法並無違誤。並
聲明:駁回上訴。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於108年9月11日7時2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
0巷00弄00號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臉書官網申請建立帳
號之頁面後,輸入「林天福」之名稱並將訴外人張偉勝之照
片設定為大頭貼照片,表示訴外人張偉勝係上開臉書帳號申
請人等不實內容之電磁紀錄,並向臉書遞交上開註冊帳號之
申請而行使之,進而取得上開臉書帳號,使臉書及該網站之
使用者誤認該帳號係由訴外人張偉勝所使用。
㈡上訴人於111年8月14日6時47分許,在上開住處,以網際網路
連線至臉書後,以「林天福」之臉書帳號申請建立名稱為「
林氏權」之粉絲專頁,表示訴外人張偉勝係該粉絲專頁管理
員等不實內容之電磁紀錄後,向臉書遞交上開創設粉絲專頁
之申請而行使之,使臉書及該網站之使用者誤認該粉絲專頁
係由訴外人張偉勝所管理。
㈢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住處或其他不詳地點,以
其所有之電腦主機、HTC手機、平板等網路設備連線至臉書
後,以如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在如附表所示之粉絲專頁上
,張貼各如附表所示之貼文(即系爭言論)。
㈣上訴人上開㈠至㈢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68號
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即上訴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
算1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
0元折算1日」在案。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以「林天福」、「林氏權」等臉書帳號或粉絲專頁,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臉書上以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張貼
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足以貶損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
在社會上之評價,致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之名譽權受侵
害,而應對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
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所加
之評價,屬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權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加害人行為足以使被害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
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⒉經查,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系爭言論侵害被上
訴人名譽權之行為,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
無誤,故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而觀諸系爭言論之內容,含有「黑心仲介」、「糾紛最多
」、「頭殼壞掉、白癡」等文字,衡諸通常社會觀念,隱
含蔑視或貶抑人格之意,並使聽聞之人,對被批評者即被
上訴人產生負面觀感,上訴人故意以上開單純抽象、謾罵
之言語侮辱被上訴人,依客觀標準判斷,既無助於任何發
現真理或意見交流,且無法達到促進理性溝通意見等目的
,顯非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應構成對被上訴人名譽權利
之不法侵害。從而,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既因上訴人之系爭
言論受有損害,依前開規定,其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數額:
⒈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另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
適當,本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
依據,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另舉證證明其受有非財產
產上之損害云云,尚有誤會而難以憑採。
⒉查上訴人確有以系爭言論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既經本院
認定如前,則被上訴人遭逢此等令人難堪、不快之情況,
其精神層面遂因上訴人之加害行為而受有痛苦,自無可疑
,可堪信實。茲審酌被上訴人郭明宗為大學畢業,現為桃
園市亞洲婚姻協會總幹事,每月領取工作費2、3萬元,名
下未有申報所得及財產;被上訴人林桂金為研究所肄業,
現為桃園市亞洲婚姻協會理事長,另有教授越南語,每月
收入約4、5萬元,名下有不動產、車輛;上訴人為高職畢
業,名下未有申報所得及財產等情(詳見原審外放卷附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復衡以本件案發之經過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侮辱言詞之內容、上訴人貼文之
次數、期間及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各情節及
被上訴人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具體情狀,認被上訴
人郭明宗、林桂金可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應分別6萬元、
4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金額,即非可採。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請
求上訴人分別給付6萬元、4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
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就上開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為上訴人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均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編號 貼文日期 時間 貼文帳號及貼文處 貼文內容 刑事宣告刑 ⒈ 111年7月7日 23:59 桃園張副排0000000000→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經過本社團500多個成功案例普查,全台25家媒合協會23家都是好的,值得推薦的,唯獨2家黑心協會,郭明宗,鄭又榕,黃清敏與全台最惡.黑心仲介集團,國軍敗類張偉勝勾結…【並於帳號上加註張偉勝之聯絡電話】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⒉ 111年7月17日 14:27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大家來爆爆張偉勝越南婚仲集團系列報導 社團法人桃園市亞洲婚姻協會林桂金,郭明宗媒合糾紛最多…請看證據…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⒊ 111年7月31日 20:00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越南相親祕聞停看聽越南新娘合法婚媒防詐騙 黑心仲介夫婦,請大家小心,男得叫張偉勝,職業軍人,私下搞非法仲介騙人,造假抹黑別人,並跟黃清敏郭明宗鄭又榕王啟任等多名黑心仲介勾結坑殺被害人,且跟受害人老婆搞胡搞瞎搞,以提出證據.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⒋ 111年7月31日 20:00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 黑心仲介夫婦,請大家小心,男得叫張偉勝,職業軍人,私下搞非法仲介騙人,造假抹黑別人,並跟黃清敏郭明宗鄭又榕王啟任等多名黑心仲介勾結坑殺被害人,且跟受害人老婆搞胡搞瞎搞,以提出證據. ⒌ 111年7月31日 20:13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越南相親祕聞停看聽越南新娘合法婚媒防詐騙 大家來爆爆張偉勝越南婚仲集團系列報導 社團法人桃園亞洲婚姻協會林桂金,郭明宗媒合糾紛最多…請看證據… ⒍ 111年11月28日 7:29~ 7:36 林氏權→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竄改本社團貼文,到處騙人,大家小心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⒎ 111年12月5日 7:27~ 7:37 同上 同上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⒏ 111年12月12日 8:48~ 8:53 同上 同上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⒐ 111年12月19日 9:00~ 9:08 同上 同上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⒑ 111年12月20日 9:29 同上 年終尾牙黑心仲介大清算,排名如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林桂金,郭明宗,社團法人台灣月老婚姻協會原名:社團法人臺灣外籍婚戀家庭輔導協會…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⒒ 112年1月2日 9:34~ 9:38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⒓ 112年1月9日 11:18~ 11:23 林氏權→越南女友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⒔ 112年1月16日 9:29~ 9:34 林氏權→越南女友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⒕ 112年1月23日 9:00~ 9:14 同上 同上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⒖ 112年1月30日 8:35~ 8:48 同上 同上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⒗ 112年2月20日 8:37~ 8:38 同上 同上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⒘ 112年2月27日 8:56~ 8:57 同上 同上 王得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⒙ 112年3月6日 21:04~ 21:05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王得明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⒚ 112年5月2日 10:13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郭明宗、陳俊輝(未據告訴),你們2個是頭殼壞掉喔.真正放非法仲介出來放屁的不就是那張姓男子嗎?他不是明講了嗎?就是喜歡看狗咬狗.這種人你們2個還跟在他屁股後面轉?真的是人多必有白癡喔. 王得明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TNDV-113-簡上-241-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