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颱風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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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簡
桃園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黃世明 被 告 吳玫臻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 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 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 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簡-1101-20241004-2

桃原小
桃園簡易庭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吳源霖 曾妍珊 被 告 林岱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 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 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 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原小-88-20241004-2

桃保險簡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林宇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 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 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 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保險簡-94-20241004-2

桃簡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張舜評 被 告 李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 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 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簡-1216-20241004-2

桃原簡
桃園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6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陳裕鴻 王永安 被 告 王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 惟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 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 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 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原簡-62-20241004-3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趙玉瑞玲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即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 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 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小-1229-20241004-2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王榮逸 被 告 莫謦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 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法於原定 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 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 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2024-10-04

TYEV-113-桃小-1356-20241004-2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5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張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 ,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3 年10月4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2024-10-04

TYEV-113-桃小-1523-20241004-2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8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0 月0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颱風來襲,基隆市政府宣布113年1 0月2、3日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 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2024-10-04

KLDM-113-易-688-20241004-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奮強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陳宏兆律師 被 告 羅世炎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余政澍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謝玉蘭 沈定邦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蔡青蓉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聯億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燻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 告 鉅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瑋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聯益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676號、第6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 襲,新竹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 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2024-10-04

SCDM-112-訴-274-2024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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