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01號
原 告 黃世明
被 告 吳玫臻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
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等節,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致無
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
源,本院認有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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