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何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
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SJEV-113-重小-3590-20250307-1